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昱錩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昱錩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
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羿志仁
非林駿勝)
。
二、債務人昱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