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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昱錩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昱錩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   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羿志仁林駿勝)   。 二、債務人昱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