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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學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學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   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請釋明服務費之計算期間及計算式為何? 三、請釋明相關費用所指為何?並提出相關費用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