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學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學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
惟債權人未載明債務人學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9 月24日送達債權人
,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