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1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桓烈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桓烈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