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
債 權 人 上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肆心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
)及其
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肆心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