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
債 權 人 劉淑箴
代 理 人 馬慶德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以其業向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表
示不願繼續投資,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迄109
年7 月保留盈餘為19,589,452元,債權人持股為百分之四十
,可分配數為7,835,781 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國惠防火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國惠防
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本公
司股息由股東會決議訂定,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
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
,經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股東紅利。」,再公司法第237 第
1 項、第232 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
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公司
非彌補虧損及依本
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
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依債權人提出之資產負債
表,未有法定盈餘公積項目,
難認該資產負債表係依法所製
作,且其亦未提出已依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或
紅利之相關文件,則債權人請求以其提出之資產負債表
所載
之累積盈虧之百分之四十分配股利,與
上開規定及章程不符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