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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 債 權 人 劉淑箴 代 理 人 馬慶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業向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表 示不願繼續投資,債務人國惠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7 月保留盈餘為19,589,452元,債權人持股為百分之四十 ,可分配數為7,835,781 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國惠防火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國惠防 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本公 司股息由股東會決議訂定,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 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 ,經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股東紅利。」,再公司法第237 第 1 項、第232 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 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公司彌補虧損及依本 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 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依債權人提出之資產負債 表,未有法定盈餘公積項目,難認該資產負債表係依法所製 作,且其亦未提出已依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或 紅利之相關文件,則債權人請求以其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載 之累積盈虧之百分之四十分配股利,與上開規定及章程不符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