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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32號 債 權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莊孟勳即力達電動工具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在卷可按債務人莊孟勳即力達電動工具行已 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 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