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良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強
債 務 人 蘇敏修
債 務 人 黃小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貳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