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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寶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異議人因債權人展瑞塑膠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送達正本於異 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9 年12月11日(本院收狀日)始提 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確定,債務 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