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寶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俐伶
異議人因
債權人展瑞塑膠有限公司向本院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送達
正本於異
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9 年12月11日(本院收狀日)始提
出異議,
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確定,債務
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