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良鈦有限公司、蘇敏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良鈦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
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蘇永強
非蘇敏修)
二、債務人良鈦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