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2號
債 權 人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許美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美鳳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已將
系爭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即掛號回執)擬
送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