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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2號 債 權 人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美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美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已將系爭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即掛號回執)擬   送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