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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2號 債 權 人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美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命限 期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收受該裁定後,迄 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