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2號
債 權 人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許美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命限
期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收受該裁定後,
迄
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