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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債 權 人 展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牛倗牛排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釋明牛倗牛排館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牛   倗牛排館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   牛倗牛排館』,如牛倗牛排館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牛倗牛排館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   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請確認請求之利率是否為『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