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債 權 人 展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牛倗牛排館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釋明牛倗牛排館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牛
倗牛排館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
牛倗牛排館』,如牛倗牛排館合夥,請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牛倗牛排館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
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
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請確認請求之利率是否為『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