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債 權 人 展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王興華即牛倗牛排館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興華即牛倗牛排館發支付 命令,經查,牛倗牛排館為王興華獨資經營,牛倗牛排館業 已歇業,且債務人王興華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左營戶政事務所 ,此有商業登記抄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債務人王興華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