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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42號 債 權 人 力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君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少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少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債務人為黃少峰之證明或其他可資認定出資購買   人為黃少峰之相關釋明文件(蓋自訂購單上並無訂購人之姓   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