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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 債 權 人 點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瑜 債 務 人 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漢卿 人 一、債務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   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訂購新臺幣84,839元   之貨物,詎債務人受領貨物後不為貨款之給付為由,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貨單、出貨單之客   戶名稱及統一發票之買受人均為債務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債務人郭漢卿僅為債務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郭漢卿部分,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