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
債 權 人 點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婉瑜
債 務 人 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漢卿
人
一、債務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
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訂購新臺幣84,839元
之貨物,
詎債務人受領貨物後不為貨款之給付為由,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貨單、出貨單之客
戶名稱及統一發票之買受人均為債務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債務人郭漢卿僅為債務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郭漢卿部分,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