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24號
債 權 人 連興不鏽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鴻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岡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岡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