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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4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暐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史瑞明 人 債 務 人 劉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貳仟捌佰參拾捌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二   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   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