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暐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史瑞明
人
債 務 人 劉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貳仟捌佰參拾捌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
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
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