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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 債 權 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林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發支付命令 ,雖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影本與客戶對帳 單等,二者所示金額不符,且未提出系爭二張支票之退票理 由單影本,而無法核定本件請求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系爭支票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12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