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
債 權 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東林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發支付命令
,雖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影本與客戶對帳
單等,二者所示金額不符,且未提出
系爭二張支票之
退票理
由單影本,而無法核定本件請求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系爭支票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12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