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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9號 債 權 人 達蜜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WIWIT SRIFATMAWATI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如貴公司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陳明本票有無經現實提示(   即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日為何? 四、如貴公司依票據關係請求,則依協議書所載,買賣價金為   13,500元,請陳明債務人已清償之金額為何?請求逾買賣價   金餘額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