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9號
債 權 人 達蜜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WIWIT SRIFATMAWATI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三、如貴公司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陳明
本票有無經現實提示(
即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日為何?
四、如貴公司
非依票據關係請求,則依協議書
所載,買賣價金為
13,500元,請陳明債務人已清償之金額為何?請求逾買賣價
金餘額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