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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36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貴公司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約定:「甲   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契約時,應賠償乙方一年份之服務費   (不得逾一年應收之服務費與終止前已收費用之差額)但契   約已履行逾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又本契約係於96年7   月4 日開始服務,則貴公司依上開約定請求一年服務費之依   據為何? 三、債務人宏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