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36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宏蒼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貴公司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約定:「甲
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契約時,應賠償乙方一年份之服務費
(不得逾一年應收之服務費與終止前已收費用之差額)但契
約已履行逾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又本契約係於96年7
月4 日開始服務,則貴公司依
上開約定請求一年服務費之依
據為何?
三、債務人宏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