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36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清海
債 務 人 宏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十二條
第2 項約定:『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契約時,應賠償乙
方一年份之服務費用( 不得逾一年應收之服務費用與終止前
已收費用之差額) ,但契約已履行逾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又
本件契約服務開始日為民國96年7 月4 日,債權人11
0 年1 月18日民事補正狀陳稱
上開約定係簽訂逾一年者,
免
除違約金,
本約僅簽訂一年,後續皆為自動續約之緣故…,
則
兩造間保全服務契約已履行逾一年以上,且上開約定條款
無債權人所陳之限制,且第二十條保全服務期間亦約定本契
約之保全服務期間為12個月,則債權人請求依保全服務契約
第22條第2 項約定請求一年服務費之違約金,與上開約定不
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