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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債 權 人 黃清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林在福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具體載明請求標的金額。(台端聲請狀為之敘述係請求原   因事實) 三、請提出原債務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聯濠工程有   限公司、林在福間之債權證明文件。 四、依台端所陳,台端與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間無   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則台端請求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   給付台端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陳,台端係代位請求原債   務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   在福、林在福請求,聲明是否應為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富濠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部分   為台端欲保全之債權) 五、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