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債 權 人 黃清水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林在福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具體載明請求標的金額。(台端
聲請狀為之敘述係請求原
因事實)
三、請提出原債務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聯濠工程有
限公司、林在福間之債權證明文件。
四、依台端所陳,台端與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間無
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則台端請求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
給付台端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陳,台端係代位請求原債
務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
在福、林在福請求,聲明是否應為債務人應向
第三人富濠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並由債權人
代位受領。「」部分
為台端欲保全之債權)
五、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