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 權 人 暉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黃佳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郭佩菁即航拓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07 年12月12日、107 年12月18日、107 年12月28日、
108年1月7日出貨單。(貴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狀未附)
二、債務人郭佩菁即航拓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