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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9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台灣向榮腳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棋景 人 債 務 人 楊漢賓 一、債務人台灣向榮腳輪實業有限公司、楊棋景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台灣向榮腳輪實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楊棋景之財產執行無   效果後,由債務人楊漢賓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