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台灣向榮腳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棋景
人
債 務 人 楊漢賓
一、債務人台灣向榮腳輪實業有限公司、楊棋景應向
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台灣向榮腳輪實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楊棋景之財產執行無
效果後,由債務人楊漢賓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