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
債 權 人 國際得利捲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欣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展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展寬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釋明起息日「自遲延之日」所指為何?(
按民法第229第1
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
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
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務人展寬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