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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 債 權 人 國際得利捲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展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展寬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釋明起息日「自遲延之日」所指為何?(民法第229第1   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   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   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務人展寬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