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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易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31,185元之計算式。(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所載,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五項之約定,應支付三個月服務   費作為相關作業成本損失之補償,依貴公司提出之服務費   用調降客訪表,服務費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調整為每個   月2,300元+5%,則三個月服務費應為7,245元) 二、債務人易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