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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5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盈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