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
債 權 人 米樂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文隆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蘇素雅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債
權人
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
無庸舉證,
惟對於請求之原
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
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
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
經查,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元
,以作為委任伊代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
拍賣及過戶拍賣標的等事宜之委任
報酬費用,並簽訂法
拍專任委託代標契約書一份附卷
可參。然債權人是否已完成
委託事務,並未提出相關
佐證資料供參。縱認
系爭拍賣標的
乃由債務人以650萬元所拍得,亦
非屬債權人依
委任契約之
內容完成。蓋觀
上開契約書內容所示,債務人乃委任債權人
以560萬元標得,
拍定金額與委託標購金額已達90萬元之差
,非謂甚小,似已逾越授權之範圍,而債權人是否就該差額
業另得債務人之授權,亦屬不明;再者,依上開委託契約,
債權人可得之報酬係以債務人同意之得標價百分之二計算,
是以,倘系爭拍賣標的拍得價格,非經債務人所同意,
難謂
債權人請求給付報酬及請求報酬之數額為有理由。是債權人
所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