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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上阜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繼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92978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786 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92975、Y29297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