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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債 權 人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三、請釋明佐峻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客戶編號:F775,106年10月1日簽約之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