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債 權 人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
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
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亦有明文。再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且
聲請狀
未有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
9 年3 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