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債 權 人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維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玲娟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玲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行車紀錄器之翻拍照片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