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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債 權 人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鈞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劉玲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玲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行車紀錄器之翻拍照片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