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32號
債 權 人 羿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國豪
債 務 人 俊鼎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雲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肆仟壹佰柒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