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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 債 權 人 冠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憶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金芹、蔡永川( 原名: 蔡鎮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支票號碼951798、951799號,面額均為新臺幣   100,000 元之支票,其上未有付款人即高雄銀行之交換單,   難認已對付款人即高雄銀行為提示,請提出上開二支票之退   票理由單。 二、承上,如未能提出,請敘明是否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   借款、貨款…,請貴公司具體陳明) ,如改依其他法律關係   請求,請一併敘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之利率是否改依「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三、請確認債務人蔡永川( 原名: 蔡鎮安) 是否有誤,並提出債   務人李金芹、蔡永川( 原名: 蔡鎮安)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