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
債 權 人 冠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憶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金芹、蔡永川(
原名: 蔡鎮安)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支票號碼951798、951799號,面額均為新臺幣
100,000 元之支票,其上未有付款人即高雄銀行之交換單,
難認已對付款人即高雄銀行為提示,請提出
上開二支票之
退
票理由單。
二、承上,如未能提出,請敘明是否改依其他
法律關係請求(如
借款、貨款…,請貴公司具體陳明) ,如改依其他
法律關係
請求,請一併敘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之利率是否改依「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三、請確認債務人蔡永川( 原名: 蔡鎮安) 是否有誤,並提出債
務人李金芹、蔡永川( 原名: 蔡鎮安)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