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
債 權 人 冠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憶雯
債 務 人 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永川(原名:蔡鎮安)
人
債 務 人 李金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