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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0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 債 權 人 振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榮 債 務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文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參仟零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