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
債 權 人 振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高榮
債 務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文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參仟零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