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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2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濠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威志 人 債 務 人 蔣佳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