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藍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有契約第8 條第6 項
所載「提前解除或終止契約」
之情事,及(貴公司支付命令
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第記載
依契約書第八條第八項,
惟該條無賠償服務費之記載,又依第6
項約定「如甲方違約提前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賠償乙方三個月
之服務費」,如係貴公司終止契約,請提出終止契約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