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藍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民國109 年5 月11日
陳報狀所載
,
兩造間契約業於109 年3 月31日終止,且債權人亦依契約
第六條約定請求提前終止契約之賠償費,則債權人再請求契
約終止後即109 年4 月1 日至110 年1 月31日止之服務費,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