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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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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5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藍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民國109 年5 月11日陳報狀所載   ,兩造間契約業於109 年3 月31日終止,且債權人亦依契約   第六條約定請求提前終止契約之賠償費,則債權人再請求契   約終止後即109 年4 月1 日至110 年1 月31日止之服務費,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