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8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晧大鎢鋼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
惟該條係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並
非同法第一編總則之規定,且於同法第六編
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用之明文,故於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
。
經查,依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提出服務費用調整
客訪表所載,收款週期:3 個月收,債務人自109 年3 月未
依約給付,則債權人請求逾3 個月之服務費即12,600元(即
4,200 元/ 月×3 個月=12,600 元)部分,尚未屆期,依
上
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