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福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福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