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
債 權 人 達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宏一
債 務 人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