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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0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 債 權 人 達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宏一 債 務 人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