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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廖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大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委由債務人代辦緬甸-攝影全覽十日旅遊團之相   關契約書(賠償違約金之條款請以螢光筆劃記)、支付66,8   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高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