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廖大衛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大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委由債務人代辦緬甸-攝影全覽十日旅遊團之相
關契約書(賠償
違約金之條款請以螢光筆劃記)、支付66,8
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高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