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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6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台灣向榮腳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棋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E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73,05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EN00000000、000000    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