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台灣向榮腳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棋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E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73,057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EN00000000、000000
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