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871號
債 權 人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堅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貴公司所附票號00000000000
之郵政匯票抬頭有誤,正確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收
費處無法入帳,併予檢還之)
二、請釋明
本件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無依據,則請更正
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堅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