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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 債 權 人 全億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彬騰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