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貴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仁富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
系爭票據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即貴以司,尚未交付給
受款人就遺失票據,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
。
二、倘系爭票據係未交付給受款人即貴公司,應具狀到院更改聲
請人為發票人( 即「緯航企業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
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