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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貴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仁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系爭票據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即貴以司,尚未交付給   受款人就遺失票據,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   。 二、倘系爭票據係未交付給受款人即貴公司,應具狀到院更改聲   請人為發票人( 即「緯航企業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   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