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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科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翔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業興環│科邁斯│彰化商業│00-00000-0-00 │83,025元 │109年2月25日 │NN0000000 │ │ │境科技│科技股│銀行北高│ │ │ │ │ │ │股份有│份有限│雄分行 │ │ │ │ │ │ │限公司│公司 │ │ │ │ │ │ └──┴───┴───┴────┴───────┴─────┴───────┴─────┘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