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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本件支票係掛號至   和宏噴紙器行,該公司不慎遺失,請補正貴公司仍持有票據   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和宏噴射器行後始遺失;,應具狀   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和宏噴紙器行」,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   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