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錦章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
本件支票係掛號至
和宏噴紙器行,該公司不慎遺失,請補正貴公司仍
持有票據
權利之釋明。
二、倘
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和宏噴射器行後始遺失;,應具狀
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和宏噴紙器行」,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
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